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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长宝卫生行政管理(卫生)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辖10号原告王长宝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卫生监督所、天津市武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本院认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虽有管辖权,因王长宝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