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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文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401号罪犯马文海,男,生于1956年10月4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以(2006)甘刑二终字第06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09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2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十二年四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0%,成绩合格。该犯现监区安排在病犯护理的岗位上改造,期间能够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岗位纪律,护理期间无发生人为事故,护理措施均符合要求。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8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90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