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有芬与李红燕、卢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芬,李红燕,卢祖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571号原告:韩有芬,女,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红燕,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卢祖胜,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芬诉被告李红燕、卢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送达,可视为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有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建红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