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2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小红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小红,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2041号之一原告南小红,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祥丹,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代表人赵银刚,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胜根,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熊菲菲,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南小红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小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小红负担。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