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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刑初4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穿青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农民,2012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2013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常辉,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卫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9日以咸检公诉部刑诉(2017)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7年8月9日立案并于同日组成合议庭,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宁、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及其辩护人常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李卫在缅甸吞食68枚毒品可疑物,并于当日从缅甸偷渡至云南,后于2017年4月9日在云南大理乘坐JD5660号客机将毒品运输至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同日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将被告人李卫抓获,后在礼泉县公安局的同步录像下,被告人李卫陆续从体内排泄出毒品可疑物,共计68枚,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38.37克。经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毒品海洛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出海洛因含量50.6%。公诉机关根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卫的辩护人常辉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卫所犯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卫配合民警抓获接应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李卫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有悔罪表现;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李卫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李卫在缅甸吞食68枚毒品可疑物,并于当日从缅甸偷渡至云南,后于2017年4月9日在云南大理乘坐JD5660号客机将毒品运输至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同日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将被告人李卫抓获,并在李卫的配合下在西安市北长安街抓获前来接应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阿牛有哈、尼惹马各。后被告人李卫陆续从体内排泄出毒品可疑物68枚,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38.37克。经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毒品海洛因,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出海洛因含量50.6%。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明本案立案侦查情况及被告人李卫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归案情况,证明2017年4月9日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将涉嫌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李卫抓获,并在李卫的配合下在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抓获前来接应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阿牛有哈、尼惹马各。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卫的身份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卫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现场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李卫的尿液检测样本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阴性。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4月9日18时45分至2017年4月10日10时20分,被告人李卫分五次从其体内排出圆柱形毒品可疑物共计68枚。2017年4月10日,礼泉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扣押了被告人李卫手机一部、登机牌一张、身份证一张。2017年4月10日,礼泉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扣押了被告人李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68枚。7、礼泉县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证明公安机关称量毒品所使用电子天平符合标准。8、毒品指认称量笔录、称量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卫从2017年4月9日开始从体内排泄毒品可疑物,先后排泄出毒品可疑物共计68包,经称量后净重338.37克。9、毒品称量抽样笔录、称重取样记录,证明2017年9月12日礼泉县公安局从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抽取十包作为检材用作定性鉴定。10、登机牌、离岗数据,证明被告人李卫乘坐航班的情况。11、(咸)公(司法)鉴(理化)甲字【2017】186号鉴定报告,证明礼泉公安局2017年9月13日送检李卫运输毒品案检材,从十份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7)2396号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1号检材能够检验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50.6%。1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礼泉县公安局将鉴定意见已通知李卫。13、被告人李卫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他从手机QQ“上海招聘群”发现一条高薪带货的消息,他就和发布消息的人联系。他们在上海地铁三号线附近网吧门口见面,对方告诉他是带毒品,一次15000元,当时他就同意了,对方要了他的身份证,他用手机拍摄给了对方,飞机票对方他定好,还给了他一个云南那边的联系电话号码,让他到了云南打电话。2017年4月2日,他购买从西安飞往云南昆明的机票后,4月3日从西安坐飞机到了云南昆明,4月4日他坐大巴到了瑞丽市和一个名叫“小钟”的人见面,小钟带他到了缅甸入住一家酒店,他在房间里边一个人待了四天,到第四天晚上小钟带了68枚毒品过来让他吞食,听小钟说是毒品海洛因,并告诉他是往西安运,等他吞食68枚毒品后,小钟就带他回到瑞丽市,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他坐大巴来到大理,然后直接从大理坐飞机来到陕西西安机场后被抓获了。之后在警察控制之下,他和小钟用电话、短信联系,小钟让他去西安北大街住下,在酒店里,他在控制之下将68枚毒品排泄完,又电话联系小钟,小钟让他将排泄出来的毒品拍照用微信发送过去,还让他拍了一张自拍照,后小钟让他到一个医院门口交接毒品,他等了20多分钟,过来一个额头中心有一个红色菱形纹身的小伙过来问他东西带了没,他说带了将毒品交给小伙,民警就过来把他们都抓了。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李卫辨认尼惹马各为与其交接毒品的犯罪嫌疑人。2017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尼惹马各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李卫为2017年4月10日与其交接毒品的人。15、光盘22张,证明公安机关对李卫的讯问情况及毒品查获过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所证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将毒品海洛因运回陕西省境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卫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卫运输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以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净重计算,总计为338.37克。李卫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应依法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代毒品接应人员的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与对方联络,自愿配合民警抓捕了接应毒品的阿牛有哈、尼惹马各,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本案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其可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卫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 义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罪】、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二)、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