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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49号之一原告艾兴友诉被告陈国清、陈国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兴友,陈国清,陈国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49号之一原告:艾兴友,男,汉族,1961年5月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洄水镇。被告:陈国清,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洄水镇。被告:陈国胜,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洄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兴友诉被告陈国清、陈国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兴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兴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2元,减半收取4,601元,由原告艾兴友负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