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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善光、陈朵花计划生育非诉行政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善光,陈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其焕,该局案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建华,该局案审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善光。被执行人陈朵花。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陈善光、陈朵花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0862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三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昭、曾电新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陈善光、陈朵花于2015年12月6日在新化县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2007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0862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1264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9日作出新卫计催字[2017]第08614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陈善光、陈朵花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0862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陈善光、陈朵花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1264元。案件申请费218.96元,由被执行人陈善光、陈朵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三劲审 判 员  欧阳昭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