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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董佳辉、卢振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佳辉,卢振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44号申请人董佳辉,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卢振永,男,汉族,约30岁,住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卢振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AZHZZ08Z0117P00149C)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卢振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振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上述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董佳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留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建军书 记 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