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胡宏英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张洪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117号原告胡宏英,女,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沙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国总经理。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张洪振,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伤残等损失鉴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龙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