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 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448号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225686。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宝,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启航时代广场A座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52320619F。法定代表人张红林,董事长。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建章路158号沣东新城管委会1306室。负责人赵吉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万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5450元,剩余154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