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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兵、尹菜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尹菜花,邓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兵,男,生于1984年1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尹菜花,女,生于1978年1月2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邓彦君,男,生于1985年3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2551号李兵、尹菜花与邓彦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彦君未按照调解书内容返还申请人尹菜花名下的川A×××××号面包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扣押了川A×××××号面包车并当场交付给申请人李兵、尹菜花。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藜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