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贤林、黄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贤林,黄小忠,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贤林,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小忠,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金东路13号隐龙山庄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66285674。法定代表人:黄小忠。本院在执行许贤林与黄小忠、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聿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