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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有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420号罪犯陈有龙,男,生于1978年3月7日,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临州法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12月20日减刑两年;2015年5月1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现余刑七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能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年出勤率99%。该犯被监狱评为2015年和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11.2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7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6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有龙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魁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绽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