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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套成与岳青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套成,岳青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171号申请人:宋套成,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岳青松,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宋套成与被申请人岳青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宋套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青松名下价值5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务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套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岳青松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岳青松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则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宋套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