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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中吉与吴兆胜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吉,吴兆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正本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97号原告贾中吉,男,194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国涛,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贾中吉之子)被告吴兆胜,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77026***。负责人徐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鑫,男,该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中吉诉被告吴兆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兆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中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中吉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