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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森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森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太阳新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玉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森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法定代表人:雷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松,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森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靖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