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佳民、龙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佳民,龙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佳民,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龙启文,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的徐佳民申请执行龙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龙启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龙启文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佳民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龙启文有房产登记,但所登记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震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