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田海如、马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如,马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2163号原告:田海如,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马银军,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田海如与被告马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田海如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如以与被告马银军私下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如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田海如负担。审判员 刘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