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万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344号起诉人周万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周万胜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村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闸村委会)自1996年以来,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向村民公示涉及起诉人等村民利益的、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出示的村务资料。多年来,起诉人及其他村民多次要求大闸村委会按上述规定出示重要村务信息以及盛大新村宅基地的划分、申报、审批及使用情况、收益情况的档案资料,但均遭到拒绝。综上,大闸村委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村务公开的法律规定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的规定,侵犯了村民的民主监督权和知情权,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村民委员会向起诉人出示1996年至今的盛大新村宅基地的划分、申报、审批及使用情况、收益情况的档案原始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及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村民委员会的信息公开问题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而不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请是要求大闸村委会出示1996年至今的盛大新村宅基地的原始档案资料,但大闸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向村民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公开,向谁公开,这些事项均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问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自治管理事项依法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司法机关不应代替村民自治组织,决定农村自治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周万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艳审判员 周海民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峻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