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麻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麻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407号罪犯马麻乃,男,生于1974年2月6日,回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止),2015年5月18日减刑1年8个月;现余刑1年5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5%,成绩合格。在日常改造中,该犯现监区安排在护理病犯的改造岗位上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指挥,听从命令,认真负责。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13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65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麻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刑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