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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雅各服饰商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平,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雅各服饰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212号自诉人杨海平,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人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雅各服饰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号*号楼**层*********号。经营者:陈冲。自诉人杨海平以被告人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雅各服饰商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雅各服饰商行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海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雅各服饰商行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海平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