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程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1369号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程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焦作市解放西路开达学校东邻。经营者:赵希科,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黄浦东路3375号大院。本院作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7月14日生效,因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程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56775元执行到位,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7)豫08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程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