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刘松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刘松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294号原告:于海军,男,汉族。被告:刘松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军与被告刘松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以被告刘松涛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海军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