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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刘松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刘松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294号原告:于海军,男,汉族。被告:刘松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军与被告刘松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以被告刘松涛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海军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