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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赖传畅、包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赖传畅,包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77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218-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74254U主要负责人:施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挺、褚康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传畅,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包晓春,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赖传畅、包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高哲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