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洁与被申请人王小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洁,王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9号申请人:张洁,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王小琴,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张洁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小琴名下价值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小琴名下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申请人张洁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周忠宽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张洁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傅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