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尔杨春诉莫色木沙、莫色伍达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杨春,莫色木沙,莫色伍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799号原告:阿尔杨春,男,1961年2月1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色木沙,男,1968年11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色伍达,男,1979年6月30日生。原告阿尔杨春诉被告莫色木沙、莫色伍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阿尔杨春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尔杨春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尔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阿尔杨春承担。审判员 黄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