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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尔杨春诉莫色木沙、莫色伍达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杨春,莫色木沙,莫色伍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799号原告:阿尔杨春,男,1961年2月1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色木沙,男,1968年11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色伍达,男,1979年6月30日生。原告阿尔杨春诉被告莫色木沙、莫色伍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阿尔杨春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尔杨春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尔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阿尔杨春承担。审判员 黄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