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连芝、汪宇、汪广泽、汪纯杰、刘玉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汪某某1,汪某某2,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22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8月29日生,满族,农民。原告汪某,女,1990年12月29日生,满族,农民。原告汪某某1,男,1996年5月8日生,满族,农民。原告汪某某2,男,1947年6月16日生,满族,农民。原告刘某某,女,1948年8月5日生,满族,农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负责人李铁铮,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汪某、汪某某1、汪某某2、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汪某、汪某某1、汪某某2、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汪某、汪某某1、汪某某2、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