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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化建、王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化建,王道娟,高一富,王道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777号之一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黄永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跃。被告:高化建。被告:王道娟。被告:高一富。被告:王道海。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之,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本院在审理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化建、王道娟、高一富、王道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795元,由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帮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