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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金敏与北京盛世江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敏,北京盛世江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526号原告:邓金敏,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北京蓝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盛世江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北菜园88号。法定代表人:邹江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敏与被告北京盛世江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金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邓金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