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伟力与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孟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力,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孟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973号原告:周伟力,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金桥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1706836K。法定代表人:刘家政。被告:孟鹏,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力与被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孟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孟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伟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力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孟鹏的起诉。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