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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玉群、刘亚汶与王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群,刘亚汶,王洪云,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异8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群。申请执行人:刘亚汶(系刘玉群之子)。被执行人:王洪云。第三人:刘军(系王洪云丈夫)。本院在执行刘玉群、刘亚汶与王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鄂襄城执字第xxx号]中,申请执行人刘玉群、刘亚汶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军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刘玉群、刘亚汶因其申请无相关法律依据,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玉群、刘亚汶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玉群、刘亚汶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判长  甘泓洲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