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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路与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路,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882号原告:曹路,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练江南路下段(私人房屋)。法定代表人:杨甘露。被告: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第A幢16楼。法定代表人:杨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符莹(系公司员工),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路诉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路撤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曹路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