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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君明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543号原告吴君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明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吴君明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吴君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君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