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王立文、XX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王立文,XX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28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鑫源小区商业3号楼。法定代表人郭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海新,该行员工。被告王立文,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现住址锡林浩特市。被告XX燕,女,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现住址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诉被告王立文、XX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以被告王立文、XX燕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负担。审判员 袁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琪哈日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