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菊与马玲芳、陈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玲芳,陈葆华,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3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玲芳,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葆华,男,汉族,1964年5月2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菊,女,汉族,1973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马玲芳、陈葆华因与被上诉人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9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25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马玲芳、陈葆华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7年5月3日,上诉人马玲芳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因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予准许。2017年9月27日,本院再次向上��人马玲芳、陈葆华发出《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马玲芳、陈葆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玲芳、陈葆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瑶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