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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永红与申请执行人曾安静被执行人谭秀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曾安静,谭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118号异议人:张永红,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曾安静,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秀锋,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曾安静与谭秀锋、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永红于2017年9月12日对本院作出了(2017)渝0101执4030号执行决定书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9月26日,在执行异议审查庭审中,异议人张永红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永红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永红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余佩松人民陪审员  曹家芳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