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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军与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东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铜川市耀州区东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678号原告:刘军,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咸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惠民,总经理。原告刘军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承担。审判员  高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