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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先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57号被罚款人:先伟,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504执515号黄晓超与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先伟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先伟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10月16日之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