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454顾宇波与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宇波,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454号原告:顾宇波,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洪强,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宇波与被告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宇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774元,由原告顾宇波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陆 杰人民陪审员  施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