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吴利凤与陈奇、董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凤,陈奇,董晓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1233号原告:吴利凤,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奇,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董晓晶,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吴利凤诉被告陈奇、董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吴利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利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咪竹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敏?PAGE???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