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095号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组织机构代码74693752-9。法定代表人:李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龙,系公司员工。被告:何霞,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