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1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管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004号之一被执行人:管冬冬,男,汉族,1992年11月14日生,住湖南省永顺县。关于被执行人管冬冬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管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4月5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14日、2017年7月30日、2017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发现并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管冬冬银行存款账户2个(均余额不足);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永顺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7日,本院委托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管冬冬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0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管冬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