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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负责人胡登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坤,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全增,董事长。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欠款320000元,承担执行费470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帐户,已依法对该帐户进行冻结,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