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迈、杨瑞雪、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迈,杨瑞雪,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901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告:钟迈,男,汉族,住河北省。被告:杨瑞雪,女,汉族,住河北省。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职务:董事长。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迈、杨瑞雪、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