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柳盛松申请执行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盛松,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柳盛松,男,汉族,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被执行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法定代表人:梁刚毅,该公司董事长。柳盛松与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柳盛松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8736元,共计38736元。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义务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柳盛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217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921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家俊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