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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84号原告康某。被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为7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