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84号原告康某。被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为7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