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任明强与黄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强,黄金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625民初1695号原告:任明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黄金芝,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谷城县。原告任明强与黄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绿化树红叶石兰损失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被告因燃烧农作物桔杆,将原告租用冷集镇塔湾村村民土地上栽种的绿化树红叶石兰烧毁达300余棵,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达7000余元,后经出租地方及原、被告三方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金芝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任明强财产损失款45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二、原告任明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金芝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