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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灿和与吴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灿和,吴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16号申请人:徐灿和,女,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吴国荣,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灿和与被告张丽、吴国荣、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国荣所有的牌照号为浙K×××××的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及保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国荣名下的牌照号为浙K×××××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