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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望月与邱宝平、长兴杨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望月,邱宝平,长兴杨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584号原告:唐望月,女,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邱宝平,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长兴杨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长安桥环西二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8288009T。法定代表人:林宝珠。唐望月与邱宝平、长兴杨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共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望月撤回对邱宝平、长兴杨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望月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慧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