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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文书与闫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书,闫建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书,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闫建恒,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文书与闫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闫建恒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朱文书借款198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闫建恒负担。闫建恒未履行,朱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闫建恒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闫建恒银行存款81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