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文书与闫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书,闫建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书,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闫建恒,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文书与闫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闫建恒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朱文书借款198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闫建恒负担。闫建恒未履行,朱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闫建恒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闫建恒银行存款81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阳 更多数据: